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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的李某某与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胜诉,发回重审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李双双律师代理的李某某与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撤回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336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李双双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并存在程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33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李某某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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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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