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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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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的陈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发回重审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雷潇律师代理的陈某1等与陈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人陈某1、罗某2、罗某1与被上诉人陈某3、张某、陈某2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540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查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雷潇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理认为,原判对陈某1、罗某2、罗某1给付陈某3的200000元的性质未查清。陈某1、罗某2、罗某1提交的银行电汇单标注为,陈某1支付陈某3的200000元为履行2013年3月20日俩人签订协议的200000元。应当查明陈某1、罗某2、罗某1提交的银行电汇单和2013年3月20日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对陈某1给付陈某3的200000元为偿还购房款的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5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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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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