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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库尔勒大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熊云飞律师代理的库尔勒大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作出(2013)民申字第843号民事裁定,指令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采纳了大瀚律师律师代理观点。支持了库尔勒大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1)新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库尔勒大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停工损失32600元;

二、变更本院(2011)新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库尔勒大力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047910.14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5年9月1日计算至2010年5月30日止)。

本案通过再审及提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挽回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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