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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的左某、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发回重审
2018年9月3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终3830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是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文勇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左某、郭某、香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师某通过香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与左某、郭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且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至2017年11月20日我方当事人向师某提出交付涉案房屋钥匙前,师某未向我方当事人提出任何异议。师某作为房屋买方,其负有对购买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具有瑕疵、对房屋位置、面积、结构、户型、楼层等基本信息的审慎注意义务;
本案法院听取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范文勇律师的代理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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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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