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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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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改判胜诉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范文勇律师代理的王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第三人三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因政策的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2017年3月21日廊坊市出台限贷政策,非香河户籍人购买房屋首付款比例提高至50%,原告因限贷政策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提出解除该合同,予以支持。

被告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六)款第2项第(2)分项的约定认定该合同的履行不受限贷政策的影响。该合同条文系约定贷款不能审批或审批不足情况的处理,但本案系原告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不符合银行申请贷款条件,因此,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限贷政策于2017年3月21日出台,原告未及时主张要求解除合同,且现有房屋市场价格下降较大,被告损失较多,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被告葛俊义应退还原告首付款350000元,余款100000元作为被告损失补偿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三河市顺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首付款及定金共计350000元。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后,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及相关判例,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1、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判以限购政策解除合同是错误的,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或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变动导致未批贷或批贷额度小于申请金额的,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仍未批贷或批贷额度小于申请金额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因此,买受人对政策变动已有充分准备。合同最后约定,买受人可将房屋买卖权转让他人。2、被上诉人已交首付45万元,根据房屋现在的价值,也足够50%的首付比例,批贷额度小于申请金额的部分,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3、原判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10万元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现在房价下降近一半。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范文勇律师的代理观点,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限购、限贷政策出台时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并完成首付,不受该政策影响。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4.6.2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或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变动导致未批贷或批贷额度小于申请金额的,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仍未批贷或批贷额度小于申请金额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合同还约定,买受人可将房屋买卖权转让他人。因此,被上诉人对政策变动已有充分准备,现被上诉人以限购、限贷政策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证据不足。双方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4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律师辩护,成功的挽回了当事人几十万的损失,各位当事人遇到相关房产问题时应及时咨询律师,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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