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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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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北京三人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发回重审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雷潇律师代理的北京三人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众龙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人北京三人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人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洛阳市众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850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查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雷潇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理认为,首先,三人居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孙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204040元,而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则称孙某某拖欠货款537 178元。在二审中,三人居公司提出其在一审主张的货款204 040元系截至2014年11月的欠款,其仍保留向孙某某主张此后发生的其他欠款的权利。关于三人居公司在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需进一步查明。第二,一审法院(2017)京0115民初9264号民事判决载明,孙某某陈述与三人居公司存在过标的额为17万余元的买卖合同关系。三人居公司提供的孙某某与李某某对话录音反映出孙某某与出卖方存在电子邮件往来。在二审中,三人居公司提出孙某某曾通过电子邮件与其进行过对账。三人居公司主张的孙某某拖欠其货款的事实能否成立,尚需进一步查清。综上,本案相关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8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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