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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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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的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发回重审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福霞律师代理的焦某某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上诉人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汪忠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42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查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福霞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理认为,焦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王忠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起诉张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审法院在事实查明、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具体而言:1.焦某某依据三张借条一并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仅就其中一张借条项下借款关系予以审查,对于另两张借条所涉款项以合同主体不一致、款项给付方式复杂为由告知焦某某另案主张,一审法院实属拒绝裁判,应予纠正;2.案涉借款中以焦某某名下信用卡出借的部分,是否属于信贷资金性质,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尚需进一步审查与判定;3.一审法院认定的焦某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刘玉春承担保证责任,与焦某某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不符,应予进一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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