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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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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不应被驳回——大瀚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指令重审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李爱霞与李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指定再审。
上诉人李爱霞因与被上诉人李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2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向呼和浩特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规定,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纠纷的引发,实质上系李爱霞、李荣荣参加“资本投资”非法传销项目所致。李爱霞诉称的钱款并非李荣荣向李爱霞的借款,双方并未形成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李爱霞的起诉。
北京市大瀚(包头)律师事务所赵飞律师认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爱霞借给李荣荣钱款时,并未知道李荣荣实际在做传销项目,待知情后及时要求李荣荣出具欠条。在李荣荣担心李爱霞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时,李荣荣给李爱霞出具欠条一枚。该事实有李爱霞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该事实能够充分说明,李爱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李荣荣欺骗向其转款加入李荣荣所谓的虚构“投资项目”,待李爱霞知情后向李荣荣追要时,李荣荣自愿向李爱霞写下欠条一枚,这也充分说明李荣荣承认其欠李爱霞钱款。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李爱霞的财产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且李荣荣占有的李爱霞钱款是李荣荣以写给李爱霞的欠条而确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欠条的形成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对李爱霞债权的确认,李荣荣理应偿还款项。本案属李爱霞对被骗钱款的权利救济,在知道被骗后及时要求李荣荣出具欠条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保护,于传销组织及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将受到何种法律法规的处罚并不背离,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全部采纳了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观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荣荣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爱霞知晓并参加了非法传销项目,也不能证明李爱霞向李荣荣汇入的70000元系用于非法投资传销活动,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的引发,实质上系李爱霞、李荣荣参加‘资本投资’非法传销项目所致”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适用法律不当,其应当通过实体审理判断李爱霞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综上,李爱霞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2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通过大瀚律师代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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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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