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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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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的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令审理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范文勇律师代理的冯某某、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令香河法院审理。
冯某某作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满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4民初4207号民事裁定书,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民间借贷的担保,原告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裁定:驳回冯某某的起诉。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也没有尽到释明的义务,增加了上诉人的诉累。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查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不当,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4民初42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通过撤销裁定、指令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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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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