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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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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的金某某、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刘美娟律师代理的金某某、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诉人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委托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查过程中,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应错误,严重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听取并完全采纳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重审,大瀚律师有利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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