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2025
-
12
大瀚律师代理的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发回重审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麻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上诉人麻某1因与被上诉人宋某、原审第三人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姬某1、姬某2、麻某2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3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并采纳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3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上一页
下一页
2025-12-09
2025-12-09
2025-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