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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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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的王某贵等与凉城县岱海镇政府林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人王某贵等因林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凉城县人民法院(2018)内0925行初5号行政裁定,委托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北京市大瀚(包头)律师事务所程金平律师代理的王某贵等与凉城县岱海镇人民政府林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二审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王某贵等作为案涉林地的使用权人,并非土地补偿费给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此补偿费没有公法意义上的给付请求权,该请求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王某贵等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给付征地补偿费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贵等的起诉。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本案自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并未接到法院任何通知,未告知上诉人具体开庭时间,也未开庭审理。一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侵害了上诉人申请回避、辩论、最后陈述的权利。本案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双方的证据,据此作出判决或裁定。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公正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听取了代理人北京市大瀚(包头)律师事务所程金平律师的代理观点,认为原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不当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凉城县人民法院(2018)内0925行初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凉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案通过发回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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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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