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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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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的王某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改判胜诉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双双律师代理的王某莲与马某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起诉。
上诉人王玉莲因与被上诉人马文举、马翠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6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委托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马某兰与被告王某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中的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王某莲非夏邑县会亭镇西街西村二组成员,且诉争的涉案宅基地系被告马某兰父亲所有,房屋系原告马某举所建,原告马某举及被告马某兰共兄弟姐妹八人,因此,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1、原审判决认定王某莲与马某兰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错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村为单位,下设的村民组小组不是法定的组织形式,不能算作经济组织,因此会亭西街一组、二组是同一村的两个小组,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王某莲自出生一直在涉案房屋所在村民组织居住;2、原审判决认定马某举出资修建房屋缺乏证据支持,且马某举在1992年其父去世后,虽然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马文举不能进行修缮、翻新、重建等;3、马某兰对其父一直独自承担赡养义务,且涉案房屋是马某兰居住使用,马的丈夫也是在此房屋内去世出殡,且签订合同时有本村民组刘某军等9位在场人见证,其中吕某亮是时任村主任、王某阳是村会计、王某才是村小组长,经过了会亭西街村委的审批和认可,并由夏邑县司法局会亭法律服务所经办,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涉案房屋属于马某兰所有,即便其事后不承认该事实,其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4、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土地属于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也没有违反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即便合同存在马某兰无权处分的情况,也只是涉及合同效力待定及是否可撤销的情形,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等认为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5、马某举以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作为马广恩的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本案的诉讼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原审法院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未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审理程序违法。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并完全采纳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6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马文举的起诉。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该案后,迅速启动了程序,针对案件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和研究,最终在大瀚律师的辛勤努力下,成功的帮助委托人撤销了一审错误判决案件,保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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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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