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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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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王某某与董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撤销原判,指令重审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辛昕律师代理的王某某与董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撤销原判。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苏某某、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6606号民事裁定,委托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虽然主张涉诉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但是现在涉诉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苏某某和董某某,并非为王某某本人,且苏某某、董某某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王某某之诉讼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确认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双方间的纠纷不属于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也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因此并非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土地使用权争议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集体经济组织间的争议。本案中苏某某、董某某并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才能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因目前已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对土地的使用范围已经确定,不需要有关部门再行确认,但不排除因基础法律关系无效该登记被撤销的可能。所以相关部门基于无效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错误登记,当事人因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之后才能对登记行为予以解决。而王某某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完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查过程中,法院完全采纳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有关合同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以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确认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王某某起诉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66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通过撤销裁定、指令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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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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