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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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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执行异议〕因疫情的原因,首封不动产变为轮候查封,青海高院裁定纠正。
案件委托情况:
委托人麻七选因与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查封三新公司39处不动产(31处不动产+8处不动产,下称涉案不动产),为首次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止。
雨新公司与三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高院作出(2021)青民终2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雨新公司向西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西宁中院作出(2022)青01执104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三新公司名下涉案不动产31处,轮候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5年3月21日止。
2022年5月5日,委托人向城中区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该院于5月7日签收。
2022年5月10日至6月6日,西宁市实行了疫情静态管理,城中区法院未能在2022年5月23日前对涉案31处不动产办理继续冻结手续,后该院于2022年6月27日对涉案31处不动产进行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三年。
2023年4月5日,西宁中院对涉案31处不动产作出了(2022)青01执104号《评估拍卖公告》,委托人对该公告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西宁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涉案31处不动产的评估、拍卖行为。该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2023)青01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委托人的异议请求。委托人对该裁定不服,遂委托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向青海高院申请复议。
在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的努力之下,青海高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日前18日便向城中区法院寄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书》,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城中区法院因疫情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办理涉案31处不动产续封手续,在客观上受不可抗力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复议请求予以支持,裁定:一、撤销西宁中院(2023)青01执异84号执行裁定;二、撤销西宁中院对涉案31处不动产的评估、拍卖行为;三、城中区法院为涉案31处不动产的首封法院,西宁中院和城中区法院根据本裁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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