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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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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裁定驳回起诉,贵州高院裁定再审



案件委托情况:

委托人杨通权因与铜仁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杨通权的起诉。杨通权不服一审裁定,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民终1669号民事裁定,驳回杨通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委托人杨通权委托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温律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认为:杨通权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2022)黔民申393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罗律师作为该再审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出具书面代理意见,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撤销了(2021)黔06民终16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碧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暂未作出,吕文博、候超律师已经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进行监督,该院核实碧江区法院,答复2023年10月份下达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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