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2025
-
12
大瀚律师代理的北奔重型汽车集团与乌海市坤元商贸等买卖合同纠纷发回重审
由北京市大瀚(包头)律师事务所程金平律师代理的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坤元商贸有限公司、邓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海市坤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公司)、邓雄、李青、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案件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代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听取并采纳了代理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观点,认为:本案一审时北奔公司以其与坤元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北奔重汽产品经销协议》《北奔重汽应收账款与经销商债权债务对账表》作为证据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坤元公司支付北奔公司购车款66590216.97元及相应违约金,而坤元公司抗辩认为北奔公司诉请数额有误,应在北奔公司诉请基础上核减应给予坤元公司的返利、退库车辆款项以及房屋抵顶款合计40396504.27元,坤元公司认可欠付北奔公司剩余购车款。但一审法院并未对以上事实予以审查,而对加盖双方公司财务印章的《北奔重汽应收账款与经销商债权债务对账表》的效力予以否定,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北奔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裁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重审时应针对双方的诉辩主张进行审理,在此基础上认定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及承担的范围。因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重审,维护了委托单位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保护了国有资产。
上一页
下一页
2025-12-09
2025-12-09
2025-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