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2025
-
12
大瀚律师代理的香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
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范文勇律师代理的香河盛远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某某间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上诉人香河盛远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4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听取了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观点,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河盛远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冯某某供居间服务,为冯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冯收悉上述信息后,2017年3月31日购买案外人唐山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10套房屋,在交付定金及部分房款后,签订《新约克小镇选房确认单》,同日,向香河盛远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团购服务费;2017年5月31日冯主张因案外人唐山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销售房屋证件不齐,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定金及购房款;2017年7月31日起诉要求香河盛远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居间费用,未妥善处理涉案纠纷,应查清香河盛远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否参与冯与案外人唐山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冯在签订合同之前是否合理审核案外人唐山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房屋相应证件,香河盛远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冯振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冯的上述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该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4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
上一页
下一页
2025-12-09
2025-12-09
2025-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