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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件中,各继承人分配比例不应太悬殊 ——大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继承纠纷案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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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6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改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邱玉明律师代理。二审改判有利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一审原告王某娴与被告王某莲系姐妹关系,因房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8714号判决书,该一审判决以王某莲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尽赡养义务较多为由判决王某娴与王某莲按40%:60%分配遗产。王某娴一审后委托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邱玉明律师代理上诉。二审中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王某莲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不足,双方继承遗产的差距过大,同时一审程序违法代理王某娴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重新分配遗产。

 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代理律师的部分上诉观点,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法院对诉争房屋的处理是否适当。依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张某某生前未留遗嘱,故该遗产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我国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具体到本案,王某莲与被继承人张某某自2003年便共同居住,张某某患病后,虽亦曾雇有保姆,但王某莲对张某某所尽赡养义务多应属情理之中,故其多分遗产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王某娴亦对张某某尽了赡养义务,且双方在此之前未曾就赡养问题发生过争议,说明各方在赡养方面均已尽力。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双方继承遗产的份额差距不宜过大,这样既能体现照顾尽义务较多的一方的利益,亦不至于使双方的矛盾因继承遗产而加剧和扩大。原审法院确定的双方继承的份额差距过大,本案继承份额差距以不超过10%为宜。

依据以上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87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87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87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某莲给付王某娴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八万零八百一十五元……”。

该终审判决改判,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认为,遗产分配原则是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我国法律中对遗产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份额均等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李平律师认为在以上三个原则中,份额均等原则是三个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较另外二个原则应优先适用,没有极特殊的原因,一般不要轻易突破份额均等原则,因其他原因需要突破该原则,也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将两位继承人继承份额调整到10%以内,体现了继承均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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