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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瀚律师代理房产二审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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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7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499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该案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张敏律师代理房产纠纷案件。

2000年1月,贺某与刘某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系位于延庆县。2014年8月11日,贺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燕与其签订的《买卖房字据》无效,刘某燕将宅院腾退给贺云。2014年12月,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

贺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审法院认定贺某与刘某燕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不当”。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49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代理人李平律师认为:本案交易房屋的性质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贺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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